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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山限行2018最新规定(时间+区域范围)
2023-08-09

唐山作为北方一座重要的工业城市,这里的环境问题备受市民的瞩目,特别是空气质量,所以唐山市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,限制城市机动车的出行,这样可以缓解交通压力的同时也能降低空气环境的污染,下面给大家分享2018年最新的唐山限行限号规定和通知。

为缓解道路交通压力,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,改善空气质量,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决定在全市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。现通告如下:

一、限行时间

自2018年4月9日至9月30日,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每天7时至20时;周六、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限行。

二、限行范围

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道路,包括城市(城区)道路和公路,高速公路除外。

三、限行内容

对非营运小(轻、微)型汽车(包括临时车牌和外地车牌)按车牌尾号每天禁行两个号码,禁行号码与北京市保持一致。

2018年4月9日至7月8日,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分别禁行4和9、5和0、1和6、2和7、3和8;

2018年7月9日以后,禁行号码与北京市同步轮换;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为准。

四、不受影响车辆

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,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:

(一)执行任务的警车、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救险车和军车;

(二)按规定取得常规禁行区域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(含特快专递车)、燃油(气)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(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,包括新鲜蔬菜、水果,鲜活水产品,活的畜禽,新鲜的肉、蛋、奶等);

(三)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;

(四)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、殡仪馆殡葬车、专用清障车、洒水车、扫路车、护栏清洗车、吸污车、垃圾清运车;

(五)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、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、燃料电池汽车、残疾人专用汽车(残疾人驾驶)。

五、全市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,执行相应的限行措施。

2018年4月8日

2018唐山限号最新通知:http://www.k1u.com/trip/14969.html

货车限行规定

关于市中心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:

唐政通字〔2018〕4号

为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,提高通行效率,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和环境污染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河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〉办法》等法律法规和《唐山市建设生态唐山实现绿色发展工作方案》,决定在唐山市中心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。

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限号路段

一、以下区域范围内所有道路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通行:大庆道(不含)—开越路(不含)—南湖大道(不含开越路至唐柏路段,含唐柏路至唐安路段)—唐安路(不含)—大庆道(不含)合围区域。

二、唐丰路(丰润区物流大道—庆北道)每天6时至21时禁止大型载货汽车、大型拖拉机通行。

三、唐安路(瓦房庄立交桥南头—南湖大道)每天6时至22时禁止重型载货汽车、重型专项作业车、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行。

四、以下区域范围内除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外,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:

①兴源道(含)—友谊路(含)—西山道(含)—光明路(含)—兴源道(含)合围区域;

②新华道(含)—卫国路(含)—国防道(含)—学院路(含)—新华道(含)合围区域;

③朝阳道(含)—龙泽路(含)—建华道(含)—翔云道(含)—华岩路(含)—朝阳道(含)合围区域;

④煤医道(含)—文化路(含)—西山道(含)—华岩路(含)—煤医道(含)合围区域;

⑤新华道(含)—车站路(含)—人民道(含)—增盛路(含)—新华道(含)合围区域;

⑥西窑道(含)—缸窑路(含)—建华道(含)—河东路(含)—西窑道(含)合围区域。

五、以下道路除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外,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:北新道(站前路—河西路)、西山道(站前路—文化路)、凤凰道(文化路—展览馆路)、新华道(站前路—滨河路)、建设路(龙华道—南湖大道)、文化路(建华道—国防道)。

六、以下道路除全天禁止大型载货汽车、三轮汽车、低速载货汽车通行外,每天7时至9时、17时至19时禁止小型载货汽车通行:长宁道(站前路—建设路)、南湖大道(学院路—建设路)、火炬路(龙华道—龙富南道)。

七、国安街(学院路—卫国路)全天禁止各类载货汽车通行。

八、以下区域范围内所有道路全天禁止拖拉机通行:大庆道(含)—开越路(含)—南湖大道(含)—唐安路(含)—大庆道(含)合围区域。

九、本公告所称大型载货汽车,包括重型载货汽车、中型载货汽车、重型专项作业车、中型专项作业车、重型半挂牵引车、中型半挂牵引车。本公告所称小型载货汽车,包括轻型载货汽车、微型载货汽车、轻型专项作业车、微型专项作业车。

十、使用用途为警车、消防车的载货汽车在执行任务期间,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。

十一、工程救险车在执行救险任务期间,清障车在对交通肇事车辆、违法停放车辆拖车作业期间,洒水车、扫路车、护栏清洗车、吸污车、垃圾清运车在作业期间,准许在禁行道路通行。

十二、在限制通行的道路上,载货汽车确需通行的,应确保安全技术性能和车容车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,确保车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部门规定的标准,依法办理并取得通行许可,按指定时间、路线通行。

十三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此前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《关于在市中心区部分道路实施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措施的通告 》(唐政通字〔2016〕6号)、《关于调整市中心区小型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》(唐政通字〔2017〕8号)、《关于调整缸窑路、国安街载货汽车禁行措施的通告》(唐政通字〔2017〕19号)和唐山市公安局发布的《关于调整唐丰路和环城南路货车禁行范围的通告》(2014年第1号)同时废止。

2018年2月22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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